《方案》明確指出,將各設區市電網側新型儲能項目裝機容量在全省項目裝機容量占比作為最主要的因素,權重為85%;將各設區市應急機動負荷規模在全省應急機動負荷規模占比作為其中的分配因素,權重為10%;將各地市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計劃新增風電、集中式光伏裝機容量在全省計劃新增容量占比作為分配因素,權重為5%。
資金分配比例及金額方面,按照《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關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儲能示范應用的實施意見》(浙發改能源〔2021〕393號)文件精神,2024-2026年分別按照200元/千瓦·年、180元/千瓦·年、170元/千瓦·年的補償標準發放補償。
來源: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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